工信部于2016年7月7日发布了2016年第35号公告,对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动态复核结果予以公告,其中符合企业113家,撤销企业33家。
铸造生铁企业规范起因于淘汰落后炼铁工作,考虑到冶炼铸造生铁的高炉一般都小于400立方米,为保障铸造行业发展需要,同时也为防止炼钢用落后小高炉借生产铸造生铁之名躲避淘汰。2011年3月工信部颁布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正式启动了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并于2012年2月对符合规范条件的铸造用生铁企业予以公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铸造行业对铸造生铁需求有所放缓,部分已公告的铸造高炉长期停产或关停。各地环保标准不断提高,一些铸铁生产企业环保装备的配置与要求差距较大。为促进铸造行业提质增效,强化环境保护,结合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近期我部启动了铸造用生铁企业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以《规范条件》明确的产品用途和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以及工艺和装备要求为基础,结合地区经济和铸造行业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最新环保法规要求统筹考虑。在总量控制方面,以压减产能总量和企业家数为原则,对已拆除的高炉、环保不达标的装备以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不再认定。在区域协调方面,以坚持合理布局为原则,重点突出服务于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兼顾偏远欠发达地区均衡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铸造用生铁企业须配套完善的除尘、脱硫等环保设备并有效运行,污染物排放需达到新的环保标准。
为推动产业升级和防止落后小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按照《规范条件》关于“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以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的要求,这次公告对容积200立方米以下的铸造高炉进行了严格审查,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各地申报的未明确仍继续配套使用“短流程”铸造工艺(即企业自产生铁直接生产铸件)的200立方米以下高炉企业暂缓公告。